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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研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4-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党委有关规定,为加强体育教研部的民主建设和民主决策,制定我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是体育部最高决策形式。

第二条 体育教研部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部门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支部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体育部主任、书记以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各教研室主任,会议一般由主任或书记主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主席也应参与讨论。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记录。某些涉及范围广、影响大、需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问题,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扩大到部门部分高级职称教师,对这些问题进行商讨或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为: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4、本单位学科建设与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本单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本单位人员的选留、引进、流动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7、有关酬金分配方案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本单位科技开发、创收以及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9、对外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10、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如遇突发事件,或一定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表决的办法。

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职权。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和校行政汇报,或传达至部门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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